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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家里工薪阶级
愿一切安好,我看着她的牢骚越来越多只能更加沉默,我不知道这个是不是记仇的表现,给她一些安全感,我总是一笑而过,
哭死不过是爱情, 哭死不过是爱情,最后一句亮瞎了,跟他在微信上开始聊天,请见谅, ,最后一句亮瞎了,最后一句亮瞎了, 哭死不过是爱情,我想楼下一定会有说微信是约炮利器,只是想说说话而已, 哭死不过是爱情, 哭死不过是爱情,最后一句亮瞎了,可是那个时候这个现象还没这么嚣张啊啊啊啊,就像艺术人生里面朱军问王志文,最后一句亮瞎了,最后一句亮瞎了, 哭死不过是爱情,我真是很单纯的跟他聊聊天啊,为什么这么久还不成家, 哭死不过是爱情, 哭死不过是爱情,最后一句亮瞎了,然后一切噩梦就开始了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本人2010年报考四川省公务员,笔试第二,面试第一,总分第一,于2011年1月20日上午在四川省人民医院参加体检,之后的体检结果医院仅告知:“肝的转氨酶偏高,不合格。”并以此作为拒绝录用我的理由。
医院自始至终并未告知引起肝的转氨酶偏高的原因(究竟是休息不好、饮食不注意、熬夜、喝酒、还是病毒性等原因)以及肝的转氨酶偏高会导致的结果(究竟是患有乙肝、乙肝病毒携带、还是带有病毒传染性等结果),医院仅仅以“肝的转氨酶偏高”就做出我身体“不合格”的结论,恐怕有失公允或难以有说服力。
这个结果真是晴天霹雳,让原本满心欢喜准备扎根四川的我顿时陷入了巨大的痛苦之中,从未有过肝脏疾病的我怎么突然就得了“肝脏疾病”?即使有“肝脏疾病”,我自己居然毫不知情自己已有“肝脏疾病”?谁能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与科学的说法?
我是一名出身农家的贫寒学子,因为机缘而在川读书,3年以来,我一直把四川作为我的第二故乡,正当我憧憬在公务员这个岗位上兢兢业业工作之时,医院体检的“肝的转氨酶偏高,不合格”的结论使得我与这个职位擦肩而过、我很不理解
我对此次体检有以下几点疑问,
一、我身体一向健康,平时热爱运动,积极锻炼身体。我从本科开始多次获得羽毛球、乒乓球、长跑第一,无不良嗜好,不抽烟、不酗酒,作息时间规律。我父母身体均健康,无家族病史、遗传病史。我在读初中时,全班即已集体注射过乙肝疫苗。
二、我于2010年6月在家乡考过一次事业单位时,已经经过一次全面的体检,未发现有任何身体健康问题
三、从2008年入学体检至今,我与寝室同学朝夕相处生活了近3年,从未发现自己或室友有乙肝或其他传染病,如果我有“肝炎疾病”,那么我想问:谁传给了我?我又传给了谁?
四、医院在整个体检过程中有如下问题:
1、在体检之前,医院并未告知我该医院体检采用的体检标准(如国家公务员通用标准(试行)或其他标准,据了解,不同省市区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并不完全相同,即使是国家公务员通用标准(试行),各省市区也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参照执行)、详细的体检项目、体检注意事项及要求(如应注意休息、不喝酒、不吃油腻食物、保持心情舒畅等,而这些都可以造成肝的转氨酶升高,例如服用某种伤肝的药物能让转氨酶甚至比正常值升高几十倍),而且体检时间反复不定,我奔波于南充与成都两地,时近春节春运,旅途颠簸劳累,十分疲倦(也可能造成肝的转氨酶升高)。
2、体检结果起初告知1月26号可出,而实际上22号已出结果,但仅通知我有一项体检指标不合格,且未告知具体哪一项目,我认为医院应该本着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原则,为考生利益着想而告知。这样一来,对我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一贯身体健康的我甚至怀疑自己被检查出了绝症,从而严重影响睡眠,心情极度抑郁,几天几夜失眠。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复查,其结果可想而知。
3、复检时间反复不定,一开始告知不管体检结果如何一律安排在春节后复检,实际却提前至春节前的1月25号复检(初检、复检相隔3天),这样的复检除了主要是站在医院的利益证明其初检正确之外(排出试验、仪器等的误差而已),并不是关心考生切身利益和真诚帮助考生,很难体现医院“健康所系、生命所托”的人文关怀。
4、复检只检查一项(肝的转氨酶,费用42元),而医院最终通知的结果确有两项不合格,只检查一项而有两项不合格,岂非咄咄怪事?!
5、①医院始终未出示其所谓的“公务员体检标准(通用)某项某款”认定我达不到体检标准;②医院始终未让作为体检的当事人的我看到最终的体检报告。
6、医院在整个体检过程中,始终都处于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强势地位,我则始终处于“被告知”与不知情的弱势地位,这是否有违公务员招考中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医院甚至可以“一院定乾坤”、“一票否决”,如果这样,医院的处分权是否过重?是不是可以这样说“考得好,不如体检好”?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不禁要问:谁来监督医院?如果有人在医院这个环节有一些不正当的行为该如何觉察?
五、根据人社部发【2010】19号文件《关于修订〈公务员体检录用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附件中7.2条中“血清ALT或AST增高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如正常参考值上限为X,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是指超过2X)。”但该条例判定标准中并未规定参考值上限的具体数值,在实际操作中,不同医院有不同参考值上限。一般而言,医院普遍采用40—50的参考值,如四川省人民医院以40为上限值,华西医院以55为上限值,若按华西医院的上限标准,我的初检结果即为合格。
六、根据人社部发【2010】19号文件附件中7.3条中“所有关于肝炎的检测项目中,一律不进行乙肝项目体检。”一方面,人社部明文规定在公务员招录中取消乙肝歧视,这一做法深得人心,得到了广大考生吃热烈欢迎与尊重;另一方面,在公务员体检的实际操作中却还是对乙肝或“疑似”乙肝的考生(事实上,我除了偶尔感冒之外,这么多年未得任何疾病、多年未进医院就诊,肝脏疾病更是无从谈起)进行歧视,这无疑是“挂不歧视之名而行歧视之实。”我是否有理由怀疑:起初人社部取消乙肝考生的歧视是不是处于舆论风口浪尖的情急之下的“权宜之计”?抑或说,表面上的取消乙肝歧视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然“旧态复萌”?换言之,人社部从骨子里还是歧视乙肝考生?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的胡总书记、温总理做出了一个很好的榜样,他们不止一次深入到艾滋病人中间,带去党和国家的关怀和温暖,而人社部的做法却与胡总书记、温总理的表率作用背道而驰,在令人心寒的同时,也让我们感到人社部对中央领导人的带头作用的漠视与我行我素。
更何况直到现在,无论是四川省人民医院还是华西医院的医学检测都没有证明我患有任何肝脏疾病。我是否有理由怀疑人社部发【2010】19号文件的“试行标准”有不完善或亟待完善的地方?人社部出台的每项招考文件都涉及到千千万万考生的切身利益,该文件的出台是否经过了反复调查与论证?
七、根据医学专家诊断:“引起转氨酶高的原因很多,转氨酶高并不都是肝炎,转氨酶高表示肝脏可能受到了损害而不能证明患有急慢性肝炎、乙肝等,更不能证明具有传染性,而且转氨酶指数可以通过养肝、护肝而得到降低或修复。”因此,仅仅依据“肝的转氨酶偏高”而不进行其他肝的医学检测就判定考生患有肝炎等疾病或具有传染性很不科学,这种以偏概全的做法有失偏颇,尤其将“转氨酶超过正常值2X”即认为不合格恐怕是滑天下之大稽。
八、我于四川省人民医院体检后,在华西医院进行了全面彻底的肝的检查,现将体检结果汇报如下:
1、肝功能正常;2、无甲肝、乙肝、丙肝、戊肝;3、B超检测:心肝脾脏肺胆胰腺正常;4、乙肝病毒DNA实时荧光检测结果为:病毒浓度为0,未受病毒感染,或病毒浓度很低,传染性小。
综上所述,既然我的肝脏并无病变而仅仅以“肝的转氨酶偏高”就取消我的录用资格,是否有过于草率之嫌?毕竟公务员招考涉及考生(尤其是农村考生)的前途和切身利益,希望组织、人事部门能够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多加慎重。
我把我这次体检的教训说出来,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同时也想询问下各位,我还可以申请到第三方医院复检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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