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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改革红利”不可混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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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03:5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红利”这个概念在经济学上指“剩余”,但在“改革红利”这个用语中,人们更多的是指“好处”。
  本文说的第一种“改革红利”,即“分配”意义上的红利,是指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带来的收益,比如工资、土地及土地租金上涨的收益。
  在过去十多年,中国改革的主要特征体现在“对外开放”上,而要素市场改革的力度并不大,这就使那些占有、支配廉价要素的单位(部门)获得了额外的好处,比如政府事实上拥有土地的支配权,国有企业不仅占有廉价的土地,还廉价地使用银行贷款,它们占有的要素处于产业链的前端,当“开放”这种改革极大打开了产业链后端的要素市场价值就提升了,相应地,占有这些要素的单位就受益了,也就是说,它们间接地占有了“改革红利”,尽管它们自己没有什么改革。
  第二种“创造”意义上的红利,是指用“市场化”的方式使用生产要素所得到的收益,当然,这个过程包含风险。“改革”为企业家的市场活动提供了更大的活动空间,使企业家有更多的获利机会,因此,企业家的利润也可以称为“改革红利”。
  比较上面两种“改革红利”,不难发现,很少人这所以享有“改革红利”,甚至是非常大的“改革红利”,并不是因为他们自己从事了有创造性的活动,或他们所在的单位从事了有创造性的活动,而仅仅是因为他们的单位具有垄断地位,占有或支配了廉价的生产要素。
  今后我们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进一步增加改革红利,二是让改革红利更为公平地分配。这虽然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但是解决的办法是相同的,即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市场化改革。市场化改革的核心是在要素市场,而要素市场改革着眼点在于法治和产权。要素市场改革,在把原来依靠权力占有廉价要素的国有部门推向市场的同时,也减少了这些部门的攫取,为私部门的创造活动减少了障碍,这将进一步释放创造力,做大蛋糕,同时,更多的人通过创造获得红利也将体现公正。
   
   
   
   
   
   
   http://hpicc.org/hpi/34305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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