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县通缉犯周喜珍 (转载)
周喜珍血泪控告
2013年12月9号周喜珍,女,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居委会301号。在北京永定门接济站门口被当时在那里值勤的北京公安警察协助云南省当地截访人强行把周喜珍拖上黒社会车上押送河北省威县,在路途中,被当地国保大队姓黄的女警察抢走我手机,斯烂我衣服,扯断我手链,又将周喜珍推上一台冀AUQ129黒社会车上,路途中黒社会又抢走我另一台手机和临时身份证,一路上周忍饥唉饿受尽欺待,押送昆明,然后又被当地押回家,毎天十几人昼夜不眠轮流看守周,非法限制周喜珍人生自由二十六天,在此期间内沒有给周喜珍处理任何问题,周喜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自己的人身自由。
于2014年1月3号深夜2点多钟被逼跳楼自杀,谁知楼不高沒造成严重果,于是周连夜逃离,在逃生的期间于家人联系,得知当地派出所以把周的身份证和相片都张贴在大街才小巷的各个地方,当地政府部分官员非法剥夺周人身自由权利严重犯了周的肖像和忍私权。
再次来京向国家最高监察部门血泪控诉盼望中央各级领导为民女主持公道。
事实起因
2009年5月1号我亡夫徐铁巨随车押运,在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向云县方向行驶祥临线K185处时,发生车祸,当时高位截瘫,在云县医院,昆明附二,长沙附一,邵阳中心医院 最后经衡阳169部队医抢救无效于2010年7月4日死亡,此亊经云南省云县交警大队鉴理为鲁B18753驾驶员程骏舂,住山东省莱西市店埠天井村411号负主要责任,身份证号370225197309192615,车主巨泰安,住山东省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芝罘号6户,身份证号370285196611033238负次要责任。
经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判决 云民初字竻第11号程骏春巨泰安共二人共支付徐铁巨善后费用玖拾伍万贰仟叁佰一拾伍元. 元, 因对方不服, , 经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临中民终字第101号, 程骏春, 巨泰安二人共支付善后费用陆拾捌万伍千玖佰拾伍元, 元, 但至今被告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赔偿义务, 于是, 当事人周喜珍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后, 以找不到人为借口, 至今沒有依法执行多年来当事人周喜珍向云南省市县走访多次,没有任何结果。 现在上有八+多岁的婆婆拄着拐杖走路,八十七岁的父亲年老多病, 下有未成年的二个孩子, 女儿高二辍学打工, 养子徐善杰我带着上访,现在死者在湖南省衡阳宾仪馆无钱安葬, 生者因长期上访导致贫穷无法生存。
无奈之下, 当事人周喜珍于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六号进京上访被当地领导指使祥云派出所毒打将我全身打伤, 当地沠出所非法-次又一次把我全身脱光内裤不留搜身把周女儿身份证, 户口本和亡夫的身份证相片收走, 当地沠出所非法滥用警械将我从昆明用手铐将周铐回耿马, 从此以后当地毎天十几人非法守看我, 限制我人生自由权, 直至十月七号下午三点钟, 耿马信局长以上级领导处理事情为由, 带领好几人强行把周抬上车抢走我手机, 几人闯进我家抢走周家所有原案件材料户口本车票信访局局长和个别政府官员口口声声要注销当事人周喜珍户口威胁,当地政府部分官员怎么能示法律为儿戏践踏法律尊严凌驾于法律之上目无国法违法乱纪其行为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损害了党在百姓心中的信誉。
此致:
中纪委 监察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周喜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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