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方神仙在作怪?天理何在?!
何方神仙在作怪?天理何在?!——付出7905661.49元却仍得不到价款4198880元的房屋?
2010年1月25日成华高、黄晓梅和李儒大、陆来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李儒大、陆来宽)将其李儒大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秀路28号海鸿大厦房产证号分别为海房字第HK083995号、HK074558号、HK083998号、HK074544号、HK083994号房产转让给乙方(成华高、黄晓梅),转让房产的总建筑面积893.96平方米,总价款为人民币4198880元。2010年8月31日,乙方就向甲方付清购房款4198880元[2万元+120万元+220万元+55万元+22.888万元]乙方期盼房产过户。因为甲方2010年2月9日将上述房产恶意抵押无法过户,直到2011年12月22日甲方才恳在《房屋买卖付款证明2》确认“至此,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应该支付的购房款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卖方即将全力配合买方办理房产登记过户。”
2012年3月5日甲方(抵押权人)和乙方(成华高、黄晓梅)和丙方(李儒大、陆来宽)签订三方协议乙方承担丙方债务,次日,抵押权人督办制作(2012)琼州证字第1242号《公证书》约定李儒大、陆来宽“现委托黄晓梅作为我们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们办理上述房产过户的相关事宜”准备房产过户。乙方代丙方向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还款共计人民币2384438.99元。
丙方不但没有配合乙方办理房产登记过户,而且勾结杨待林以(2012)美民一初字第404-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2年3月7日查封乙方受让所得的海房字第HK074558号、HK083998号房产。2012年4月6日,乙方提出案外人房产查封异议申请书,2013年6月17日美兰法院作出(2013)美执异字第15号裁定“终结对案外人成华高、黄晓梅执行异议的审查。”
丙方又勾结许松炎以(2012)美民一初字第666-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2年3月30日查封乙方受让所得的海房字第HK074544号、HK083994号房产阻止乙方办理房产登记过户。2013年4月19日,乙方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2013年6月17日美兰法院作出(2013)美执异字第14号裁定“终结对案外人成华高、黄晓梅执行异议的审查。”
2012年5月9日美兰法院作出(2012)美民一初字第6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李儒大尚欠原告许松炎借款本金134.4万元。”
2012年5月10日美兰法院又作出(2012)美民一初字第7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李儒大尚欠原告许松炎借款人民币170万元。”
2012年7月26日,许松炎以(2012)美执字第699-1号执行查封乙方受让所得的海房字第HK083995号房产。
乙方对查封海房字第HK083995号房产提出异议,2012年9月28日美兰法院作出(2012)美执异字第5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成华高、黄晓梅的异议”遂成讼。
2013年1月9日美兰法院作出(2012)美民一初字第2290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乙方的诉讼请求。
被告许松炎于2013年1月17日、被告李儒大、陆来宽于2013年2月24日分别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海口中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海中法民二终字第170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12)美民一初字第2290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遂成(2013)美民一重字第13号。
2013年10月12日美兰法院第一次下达(2013)美民一重字第13号于2013年12月11日开庭传票,因李儒大故意逃避,2013年11月20日美兰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作出《公告》送达,美兰法院第二次下达(2013)美民一重字第13号于2014年2月25日开庭传票,2014年2月25日美兰法院合议庭到陆来宽羁押处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开庭,看守所以陆来宽2011年非法集资4仟多万元属于重案犯尚在刑事审理期间不让民事提审为由使本案休庭。
2014年2月26日,乙方书面申请美兰法院,强烈请求法院立即恢复开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
1、案件主要当事人李儒大故意逃避,经法院二次合法传唤(人民法院报公告)拒不到庭。根据李儒大2014年2月10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李儒大的亲笔签名证明本人在海口(该原件在(2014)海中法民三撤字第1号案,董书记电话66500308),本案不能因为被告李儒大故意逃避而不开庭。
2、成华高、黄晓梅诉被告李儒大、陆来宽、许松炎执行异议一案就是被告李儒大、陆来宽、许松炎玩弄法律精心策划的一场阴谋。本案不能因为被告陆来宽尚在刑事审理期间影响正常合法的民事审理。(2013)美民一重字第13号是对2013年1月9日美兰法院作出的(2012)美民一初字第2290号《民事判决书》重审。
3、被告李儒大故意逃避,经法院二次合法传唤(人民法院报公告)拒不到庭。成华高、黄晓梅对查封海房字第HK083995号房产提出异议、诉讼一审期限间都是李儒大、陆来宽共同委托代理人周亚敏、李庭彪二律师出庭,李儒大2014年2月10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周亚敏律师代理(2014)海中法民三撤字第1号案出庭,成华高已向美兰法院提交李儒大2014年2月10日出具《授权委托书》的证据,即使被告李儒大、陆来宽经法院二次合法传唤(人民法院报公告)拒不到庭,美兰法院应当通知被告李儒大、陆来宽原审委托代理人周亚敏、李庭彪二律师出庭参加诉讼,美兰法院应当维护正常的开庭程序。
无助者:成华高 手机号13907694756
本案无助者的遭遇希望能得到贤能关注或转载起到社会效力。
20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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