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反腐败-------江苏省盐城市反贪机构一错到底!
阜宁县检察院对江苏省阜宁县卫生监督所孔庆海一案不立案、不定性,我长期要求阜宁县检察院解释,无果。根据《江苏省委书记信箱》的安排,及《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18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信访人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提出的复查请求。”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49条之规定,于2013年6月2日向上级盐城市检察院申请复查。但是盐城市检察院一直不受理,还把我与2013年3月中旬提交江苏省检察院《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保贪”三年一错到底》的举报材料发回阜宁县检察院。后来江苏省检察院出台了《改进作风执法为民七项承诺》,在省院的重压之下于2013年10月10日对我进行书面答复,但是超过答复期限。首先根据我的要求对我提出的问题一一解释,然后出具《信访答复函》(附件一),不是《不予立案通知书》,盐城市和阜宁县两级检察院至今都没有给我《不予立案通知单》,下面我描述盐城市检察院在答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盐城市检察院还是没有对孔庆海一案进行复查,只是对照阜宁县检察院提交的卷宗,照本宣科,违反《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规定。
二、答复范围大幅缩水,《审计报告》描述“306万元手续不全、证据不足。”但是阜宁县审计局向阜宁县纪委只移交了60几万元,孔庆海的账目只移交了10几万元,其它的账目为何不移交?不移交是否涉嫌阜宁县审计局的包庇行为?就算没移交,但是阜宁县检察院不止一次笔录询问我掌握哪些证据,我反映的约有200万元左右,既然向我询问了,为何不在答复范围之内?而且我2013年3月中旬向江苏省检察院提交的举报材料中“孔庆海一人签报59万元,司机陈日华签报72万元等。”远不止《审计报告》中的60几万元,盐城市检察院针对这60几万元也没有一一答复。
三、定性极不严肃,阜宁县检察院在2013年3月5日笔录答复我的过程中,我要求解释《审计报告》中手续不全、证据不足的306万元通过阜宁县检察院调查过后,现有哪些证据支撑是公事支出的?阜宁县检察院一直不予回答,通过2013年10月10日盐城市检察院的解释后,我终于知道阜宁县检察院为何不解释了,原来就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那些证据不足的发票是用于公事的:比如那些食品、烟酒费有的是孔庆海一人支出,有的是孔庆海与司机陈日华两人支出,都没有证明人证明是公事支出的,现在只是商行或超市的老板证明在本商行和超市购过物,但不能证明是公事支出的,其中康达超市还是被举报人孔庆海爱人开的;关于司机陈日华支出的那些差旅费只是其中有陈日华住宿发票,也只能证明陈日华在宾馆住宿过,还是不能证明是用于公事支出;那些购买的导航仪、电子狗和轮胎等,也都是修车老板证明,单位内部无任何纪录证明;至于孔庆海一人经手的累计104238元就餐费,更是无人证明,只是饭店老板证明,盐城市检察院解释说这被阜宁县纪委定性为违纪,请问个人消费拿到单位来报销,不算贪污算什么?没有证明是公事支出的,谁给出那些账是合法支出的前提?再说违纪和违法并不矛盾,难道是阜宁县纪委不让阜宁县检察院定性犯罪?一个单位报销发票必须要证明是公事支出的,不但是工作常识,更是法律常识。凭证又称会计凭证,是指能够用来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孔庆海请不出单位内部证人,更拿不出有力的书证和原始证据证明其是公事支出的,财务手续是以后考证是否是公事支出的唯一凭证,因为原始证据和书证、物证是案发以前的,可信度高,而后来的证人证言是案发以后的,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可信度极低,书证大于口供是证据采信的原则,盐城市和阜宁县两级检察院的反贪人员是法律科班出身,都是这方面的专家,为何《刑事诉讼法》的证据采信原则在盐城和阜宁两级检察院都视而不见?却甘当腐败分子的辩护律师!
四、对246万元应收未收罚没款的解释更是无稽之谈,市院解释如下:1、有些执法程序没有执行到底,请问为何未执行到底?该执行而未执行,给国家造成30万元以上损失的就构成玩忽职守罪;2、当事人陈述成立,请问是如何确认当事人陈述成立了,是通过合议吗?据我所知孔庆海任期内就没有履行过合议程序,都是少数人个人说了算;3、有《下岗职工优惠证》,所以给予少罚或不罚,《下岗职工优惠证》上明确说明优惠条款,只是对税收、办证费用进行优惠或减免,没有规定在罚款金额上有减免事项;4、有“以罚代管”现象,“以罚代管”是工作中的弊端,本来就不该提倡,更不是不罚或少罚的理由;5、有些被处罚对象主动交款,比如《处罚决定书》是罚款5000元,但是其主动交了1000元就了事了,《处罚决定书》形成了处罚数额,是没有人可以更改的;6、有些被处罚对象在被处罚过程中已经办完了相关证件,处罚事由是针对被处罚对象以前的违法行为,事后办了相关证件那是以后的事;7、有些被处罚对象外出或门市已经歇业,找不到店主,但是完全可以把《处罚决定书》寄到被处罚对象家里,因为《现场笔录》上有家庭住址的,没有寄是谁同意结案的?8、有部分弱势群体未继续处罚,请问是否是弱势群体有谁来认定?据我所知都是有被处罚对象自己写了自己经济困难的陈述,阜宁县卫生监督所未经过调查,更没调查纪录,再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9、部分执法档案不全,请问《审计报告》的应收未收罚没款246万元是怎么出来的呢;10、起诉孔庆海滥用职权32万元,说是法院没有认定,阜宁县检察院为何没有提出抗诉?第二、三次开庭根本就没有通知我,我无法知晓是何原因法院不定罪的,246万元应收未收罚没款中有几十万是因为法院未执行,所以本案不适合在阜宁县查办、开庭。盐城市检察院以上述的理由就认定被处罚对象“客观不能”。孔庆海任期内罚没款到帐率16.14%,经过我的反腐败目前的结案率是93%,全市第一,请问现在怎么就没有上述的“客观不能”了呢?实践证明不是“客观不能”,而是“主观不想”!
阜宁县检察院2010年8月给过“没有发现孔庆海将杂支费用占为己有。”的笔录答复,未给“不予立案通知书”,好像那段时间还笔录询问我给卫生监督所做全面的审计如何,我表示同意,但是未落实,审计是2011年由阜宁县委落实的,2012年10月25日阜宁县检察院寄给我一份对孔庆海立案调查的《答复函》(附件二),但是未说明办理的过程、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处理结果和法律依据及因何事立案的等,2013年3月5日对我进行当面答复,虽然进行了录像,但是还是一句“没有发现孔庆海将杂支费用占为己有。”无任何解释,至于那些口头答复都是我主动打电话询问办案过程,阜宁县检察院都是回答“不知道。”请问“不知道。”算是答复了啥呢?盐城市检察院该复查,而面对《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中的复查规定,却大口白牙地说没有复查程序,给的《信访答复函》,不是《不予立案通知书》。阜宁县检察院进过调查后,至今拿不出孔庆海等人的所支费用是公事支出的证据,而盐城市检察院也是面对那么多漏洞的卷宗,一味的袒护阜宁县检察院,在犯罪证据面前不实事求是,纠正下级检察院的错误,盐城市检察院开始不答复,后来乱答复,但是答复了不代表就万事大吉了,而是要看看答复的内容是否公正?还说如果定孔庆海重罪,担心孔庆海去上访,这么怕,还搞啥反腐倡廉啊?事实证明盐城市和阜宁县检察院所犯得错误都是极其低级,而且完全是主观故意为之,办案极不规范、不公正,希望江苏省检察院对照《七项承诺》对盐城市、阜宁县两级检察院进行查处,并依照第七条规定“一个月内给举报人答复”,以强化江苏省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控制力。
张布谷 18012578255201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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