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n401097 发表于 2024-10-13 22:23:50

一名台湾百岁老兵的诉求

  我叫阮志显,男,现年90岁,是一名去台湾的老兵。为了叶落归根,老有所依,我在1999年出资,全权委托我的侄子阮国庆与河南省商水县盐业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协议。
  当年,阮国庆交给商水县盐业公司18万的土地使用金。之后由阮国庆出面办理建房手续。建房手续办好后,阮国庆开始建房,2000年6月地基已经挖好,商水县土地局突然通知停工,此时阮国庆已经花费了40余万人民币。到2001年9月份,无奈之下,阮国庆与商水县盐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关于解决合作建房纠纷的协议,退还给阮国庆土地使用金及利息,土地有阮国庆暂管,阮国庆的损失由开发这块土地的公司负责包赔。2006年11月1日的晚上,周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监局)宋建立局长安排社会上的人突然将阮国庆工地的围墙、工棚、蘑菇棚等建筑物资推倒,物资拉走卖掉。当时报警后,是质监局宋建立局长出面,让阮国庆将社会上的人和车放走,协调解决。之后质监局将阮国庆告到法院。说阮国庆阻挠施工。开庭前,质监局陈书生付局长、商水县盐业公司葛付局长和法院人员在法院内与阮国庆说,包赔阮国庆15万元,此事结束,阮国庆不同意。之后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决阮国庆败诉。判决日期为2007年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历上没有这一天)。2007年3月初,质监局聘请的律师通知阮国庆,让阮国庆去质监局协商(原因:是阮国庆在法庭上提交的一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01】豫经一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质监局败诉。)。与阮国庆协商的有质监局宋建立局长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一开始是让阮国庆提条件,经多次协商后,宋建立局长答应给阮国庆80万元,了结此事;条件是阮国庆只能得到80万元的一半,因此没有谈成。在协商期间,质监局一直在建房。2009年质监局通知阮国庆到周口市北永兴派出所协商此事。当时在场的有派出所所长、开发商、质监局宋建立局长和科员孙文正,当时给阮国庆一份空白协议,让阮国庆签字;条件是开发商给阮国庆15万、质监局给阮国庆5万,共计20万元,了结此事,阮国庆没有同意。之后,二次到派出所协商,当时在场的有派出所一名付所长、质监局宋建立局长和科员孙文正,当场在派出所做了笔录,笔录上显示的内容是阮国庆对整个事件经过的描述和宋建立局长让阮国庆提的条件(50万元人民币和2套140平方米的房子。阮国庆的依据是1、之前宋建立局长说要么地给你,要么提出条件给你解决;2、商水县人民政府领导、商水县盐业公司领导、商水县土地局领导和质监局领导在商水县人民政府协商的一个会议纪要,内容是将此块土地还交与阮国庆开发,以弥补阮国庆的所有损失;或者由质监局开发,质监局给阮国庆50万元人民币和2套140平方米的房子),阮国庆在笔录签字后就让阮国庆走了。之后阮国庆去找质监局宋建立局长问协商结果,当时在场的有宋建立局长和科员孙文正、范伟州,宋建立局长说我要调走了,我已经把手续给你办好了,有科员孙文正、范伟州作证。阮国庆当时给他要手续,他没有给阮国庆。新局长葛占国上任后阮国庆去找他,葛占国说:“让阮国庆去找开发商,所签的手续在开发商那里,看你用什么办法能把钱要回来。”。阮国庆去该工地找开发商,开发商找人对阮国庆进行谩骂并报警,说阮国庆无理取闹,阻挠施工,并报警,派出所将阮国庆拘留10天。同时,开发商将阮国庆告到川汇区法院,告阮国庆阻挠施工、损坏施工设施。后其自行撤诉。后来阮国庆才知道,质监局葛占国局长2010年5月22日在川汇区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2010)川民初字第55号】”的形式将该土地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开发商;”2000年8月份土地的转让金为255万元。随后,阮国庆去商水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商国用(2010)第03869号土地证。当时的审判长说看你用什么办法,我帮你找证据,没有证据这个官司你要败诉。当时阮国庆没有办法,结果阮国庆败诉。之后阮国庆又上诉到中院,中院维持原判。
  2013年9月份,我从台湾回到老家河南周口,才知道事情的经过。现在我已90多岁了,无家可归。我以一名百岁老人的名义恳请政府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
  希望各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帮助我解决问题。谢谢!
  阮志显
  2014年5月2日
  阮国庆的联系方式:1352626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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