骶通 发表于 2024-10-16 05:14:04

严格依规问责 增强责任意识(转载)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进入制度化时期,这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着力在深入学习、营造氛围上下工夫,不断提高党政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它实现了从“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从追究“有过”向追究“无为”延伸,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走向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全面贯彻落实《暂行规定》,关键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全面把握其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
  首先,要把学习贯彻落实《暂行规定》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结合起来,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结合起来,把党政领导干部培养责任心和落实问责制统一起来,从而在广大党政领导干部中确立一种良性导向,增强责任心、培育责任感、提高责任意识。其次,要把学习贯彻《暂行规定》作为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理论中心组学习、集中辅导、个人自学、知识考试和问答等形式,切实提高党政领导干部对贯彻执行 《暂行规定》重要意义的认识,准确把握问责制的内涵,真正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任职必负责、违法受追究”的理念,自觉找准思想观念、体制机制、工作作风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破解难题,把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着力在敢于问责、善于问责上下工夫,切实加大问责力度。实践证明,问责制落实越到位,力度越大,各项制度的落实程度也就越到位,制度就越具有刚性。《暂行规定》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问责的对象是负有领导和决策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把问责的范围覆盖到党委和政府两个系统,使问责更加规范合理,切实增强了问责的威慑力和公信力;明确了问责的主体是党委(党组)、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明确了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五种问责方式;明确了问责决定向社会公开,更多地吸引群众参与问责,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可以说,《暂行规定》基本解决了“谁来问责、问谁的责、怎样问责”等一系列重要问题。
  因此,在落实《暂行规定》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即要在不断深化对问责的认识中增强敢于问责的勇气,在敢于问责中谋求善于问责,在严格执行《暂行规定》、敢于问责和善于问责上下工夫,以严厉问责的实际行动取信于民。要紧紧围绕“定责、履职、问责”三个环节,严格按照“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开展问责。要处理好五个方面的关系:一是问责与定责的关系。必须以“三定”方案为依据,明确每个职位的职能和权力,明确每个干部的职责。同时要科学界定问责范围,严格坚持问责程序,合理确定问责对象和事项,慎重选择问责方式,并积极做好问责对象的思想工作。二是问责与履职的关系。既要通过问责,让那些不认真履职的干部得到及时处理;又要通过问责,加强对干部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干部履职能力和水平的提高。三是问责与监督的关系。要把问责融于监督之中,充分发挥不同监督主体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四是实行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一方面,实行问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党纪政纪处分也不能代替问责,问责后仍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被问责者党纪政纪处分;另一方面,并不是对实行问责的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在实行问责后,是否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应当根据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执行。五是实行问责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系。要把贯彻落实《暂行规定》与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机结合起来。
  三、着力在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上下工夫,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和作用。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执行《暂行规定》的主体之一,作为协助党委、政府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机关,要把贯彻落实问责制作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暂行规定》的正确贯彻执行。
  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抓好任务分解和组织协调,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实效,特别是对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问责制的地区和部门,要加强问责,追究相应的责任。
  要充分发挥监督检查作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统筹推进廉政监察、效能监察、执法监察的过程中,及时发现不落实的事,抓住不落实的人,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开展问责。通过明察暗访、群众来信来访等途径,及时问责处理“乱作为、作为不力、不作为、无作为”以及“庸、懒、无德行、无政治责任品格”的领导干部。对该查的事要秉公而查,对该问的干部要秉公而问,该怎么查、该怎么问要严格按规定来查、来问。
  要全面发挥问责制的功能,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暂行规定》赋予的有关职责,坚持失职必问、有责必究,实行制度化、常态化问责;另一方面,要坚持预防在先,更加注重预防失职行为的发生。更加注重责任预防,教育和督促领导干部正确履职、依法施政,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失职行为的发生。
  要带头认真履职,全面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纪检监察机关要带头坚持科学履职、民主履职、依法履职,做到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依法行政、秉公执纪。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坚持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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